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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4月1日至4月31日)。
  1.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生产与销售单位(企业、个人)档案。对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有固定摊档)进行造册登记。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订出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进行宣传、培训。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及相关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宣传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标识管理工作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4月20日至11月1日)。
  各县、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
  (四)推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适时召开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总结大会。
  六、实施原则
  (一)重点实施原则。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重点在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选择对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标识。如蔬果、粮油、禽畜产品和水产品等。
  (二)先易后难原则。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认证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大户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规范标识,确保与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监测报告、档案记录、进出货登记台账等相衔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通过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示范带动,逐步推动标识管理的全面实施。
  七、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给食用农产品赋予“身份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状况,对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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