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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负责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水产品的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对合法注册登记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野生动物实施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助做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相关工作。一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名册,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对象档案。二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挂牌标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业主或经营者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三是指导和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市场销售台账和记录,建立流通信息登记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市场巡查,依法依规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台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目前和机构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等采购有标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采购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督促上述单位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协调、巡查、督查、宣传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以上各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共同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起步实施阶段(2010年1月10日至3月底)。
  召开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职责范围,落实分工责任,制订《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制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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