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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定》为依据,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范围
  (一)目标。
  1.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县城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2.2010年11月1日前,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二)范围。
  标识范围和具体要求按《规定》执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必须实施包装或附加标识方可销售,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
  根据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经营实际,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实施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三、组织机构
  为贯彻实施《规定》,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政府成立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惠府办函〔2010〕4号)。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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