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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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