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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行动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行动的通告
(惠府〔2010〕19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确保我市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整顿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商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集体食堂、小型餐馆、快餐店、生猪屠宰点、农业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户)、水产养殖场(户)等。
  三、重点整顿内容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健康档案、培训档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及其他不符合规定食品及其原料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整顿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和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对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主要种植业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检查。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由海洋渔业部门牵头负责。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查,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检,打击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由质监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严格落实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实行食品加工小作坊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符合要求的,重新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理。打击食品中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四)食品流通市场整顿,由工商、城管执法、经信、盐务部门分别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年货市场、小商店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清理学校周边流动摊档,对街边乱摆乱卖无照熟食小摊贩进行查处取缔。对市场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和进货渠道不明的食品,尤其是肉及肉制品、奶制品、酒类、盐,要坚决清出市场,同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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