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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9]0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日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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