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聚集区投资统计制度和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聚集区投资统计制度和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聚集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产业聚集区投资统计制度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四月九日

  石家庄市产业聚集区投资统计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聚集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的意见》(石发〔2009〕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计原则

  产业聚集区项目按照现行的在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因有些产业聚集区存在跨行政区域问题,为避免出现漏统和重复统计,同时也为了与现行投资统计方法保持一致,确定产业聚集区项目统计工作依照现行的在地原则进行。即各县(市)、区只统计本辖区范围内的产业聚集区项目投资情况,跨区的产业聚集区整体投资情况由市统计局进行汇总。

  二、产业聚集区项目认定办法

  市管循环化工基地、生物医药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新区六大产业聚集区项目,由六大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于每月22日前将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名单分解报送到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其他产业聚集区项目由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每月23日前,县级发改局将本辖区产业聚集区项目名单及市管六大产业聚集区项目名单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处理办法

  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本级发改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在数据库中填加由市统计局确定的统一标识,每月月底前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向本级发改局提供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已入统产业聚集区项目清单,由各县(市)、区发改局核对后上报市统计局。

  四、投资完成情况通报

  每季度以市政府名义对各产业聚集区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研究确定,通报时间确定在每季后20日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