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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农〔2010〕52号)


各县(区)农委、发改委:

  现将《合肥市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2009年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民生工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应坚持五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在畜牧业发展区、优势农产品重点区、新农村建设区、退耕还林区发展沼气。二是坚持与养殖业发展相结合,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三是坚持与环境整治相结合,沼气建设要与改圈、改厕、改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是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企业)自愿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五是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服务,确保沼气建设效益长期发挥。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计划归口、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是户用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法人,养殖企业业主是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等负责。
  第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省审批下达的沼气投资计划,确保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100%完成,项目资金100%落实到项目,项目验收合格率100%。凡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项目质量不合格、资金管理使用不当,没有通过验收,或被国家、省、市抽查、审计发现项目、资金有弄虚作假现象,受到国家、省、市通报,将取消该县(区)下一年度申报沼气项目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户用沼气项目、联户沼气项目由农户主动申请,申报建池户要相对集中且有足够的发酵原料(粪便或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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