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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院护理员(含护工,下同)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行业管理的规则、规范,因地制宜,以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岗前培训、服务行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为重点,探索适合于我市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努力构建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用市场化运作机制,以社会力量组建专业护理员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等多种模式,通过招标或竞争选定派遣机构,并在医院设立护理员服务中心,有组织地加强护理员队伍管理,根据医院和患者需求提供生活护理服务。
  (二)规范护理员岗前培训。各试点医院可指定专职督导员负责临床科室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护理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及相应科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专科生活护理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措施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
  一是要求身体健康。医院应督促派遣机构做好护理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或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处于传染病活动期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护理员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生活护理服务。
  二是要求行为规范。护理员应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卡,严格遵守医院及其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服从护理单元护士长和护士的管理,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防止医院感染及其他问题的发生,保障住院患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同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是要求明确服务流程。医院在住院部醒目位置公布陪护服务流程。如患方需要陪护服务,可自行与护理员服务中心联系。护理员服务中心应与患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按需调配相应资质的护理员。如需变更协议内容,由患方与护理员服务中心协商,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征得患方同意。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被投诉的,护理员服务中心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应当要求护理员及时进行改正;对不适合护理员岗位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和医院。因护理员责任导致服务纠纷的,由护理员服务中心调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护理员损坏医院财物,由派遣机构按实进行赔偿,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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