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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三)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按照城镇人员相关政策办理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七)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九)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十)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着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配套措施落实,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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