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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1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4在我市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的;

  5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的;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凡在我市就业、经营、投资并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4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5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

  (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六)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落户。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愿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直系亲属家庭户,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三、完善配套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对公安部门在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的,民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等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无合法或长期固定住所人员,又不符合在人才市场和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在就业、生活、经营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由派出所直接管理集体户口簿。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地址户的规范管理,并对在公共地址落户人员也要强化日常管理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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