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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松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要进行跟踪审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效果做出客观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市发改委)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抄送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情况。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和资产移交手续;审计结论做出前,即在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期限内,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总工程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按审计结果结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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