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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
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49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立即清理、废止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通知》要求相悖的政策,并对辖区内单宗土地出让规模超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规定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查,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省厅。

  二、加快编制2010年土地供应计划,特别是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供地计划,2010年3月28日前录入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同时报省厅备案。今后,各地辖区内的全年土地供应计划应于第一季度末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3日和次年1月3日前,将辖区内土地供应计划尤其是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供应的落实情况汇总报省厅,省厅每半年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地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不得出让住房用地。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监管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要进一步明确保障住房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中农民宅基地用地的数量;确定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不得从事商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四、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小城市(镇)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超过14公顷,大城市超过20公顷的,一律上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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