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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一是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1%征收。二是住房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三是对在重庆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实行财政补助。具体操作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执行。四是购房者为非主城九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民和市外居民,不含境外人员),在主城九区一次性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可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主城九区户籍。五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贷款最长期限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后10年 (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为20万元,直系亲属参贷后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在还清第一套住房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六)限制高档住房和投机性购房消费。一是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3%征收。二是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高档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住房转让核准时间从购买合同网上签约或在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三是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三、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发展
  (七)明确政府引导方向。完善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走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房地产企业进行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多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大多数普通居民的消费需求;引导房地产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多利用地下空间;参与“森林重庆”建设,搞好小区绿化。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秩序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市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措施。
  (八)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实际到账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半年预征。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小区绿化而购买的林木、苗圃不计入绿化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三是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四是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确实困难,无法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经申请批准,可提取已缴项目资本金账上余额的50%和已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上余额的50%,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含写字楼)交易契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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