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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八条 在公文呈批过程中,根据有关领导批示,需修改、协调的文件,按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办,视为该公文暂已办结。待重新修改或协调意见统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实行限时办结制的公文是指正常程序接收办理的公文,倒流、直送文件不包括在内。要严格公文运行呈报程序,坚决杜绝倒流、直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5: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考核办法

  公文办理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领导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公文处理和法规审查的副秘书长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具体公文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市政发〔2008〕1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程》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代拟稿质量、公文体例格式、文字规范、行文规则和批办件办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市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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