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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公文承办人、经手人按文秘科科长指令,认真并积极主动承担所办公文的限时办结工作。

  第五条 文秘科承办人审核拟办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三小时。

  第六条 副秘书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七条 秘书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八条 副市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三小时,急件五小时,一般件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三小时,急件五小时,一般件四个工作日。

  第十条 特提件按规定时限办理,所有经手和审批人员(含市领导)随呼、随到、随办。

  第十一条 领导批示件退出后,复核、付印或转出批示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单个公文总运行时限:特急件一至二个工作日,急件三个工作日,一般件十个工作日,延时件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特急件、急件、一般件的运行过程,承办科室要及时跟踪催办,了解文件审批情况,如属缓办或暂不审批,也应将有关情况反馈文秘科承办人。

  第十四条 缓办件由领导秘书或科室退出后,文秘科承办人应注明“缓办”退报文单位。

  第十五条 领导不予审批的文件,由文秘科承办人通知报文单位。

  第十六条 领导在外,遇紧急公文,如领导在晋城市范围,公文承办人应向文秘科负责人提出并负责送达;如领导在外地,公文承办人应按照领导外出协作分工,请示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 领导临时外出,可电话请示,注明“公出”送上一环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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