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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十五)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各类领导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函的形式行文;领导组成立后对其成员或职能进行调整或开展常规性工作的,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由领导组或其办公室自行行文。

  (十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代部门下发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种会议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会议需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收听收看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业务会议的预备通知,由部门自行下发会议通知,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

  (十七)减少重复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作出具体要求的,只将原文翻印下发;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转发省政府各委、厅和直属机构的公文,一般性的贯彻实施意见由部门自行行文或部门间联合行文。凡能够通过电话、面商、会议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部署。

  (十八)减少紧急公文的制发。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杜绝人为形成紧急公文。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一般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公文的相关资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确保文件质量和工作秩序。

  (十九)严格控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今后,不得以出台文件的数量、规格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二十)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正式行文的,要立即予以撤销。

  (二十一)认真清理整顿各种简报。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1-2种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或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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