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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仍存在公文处理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涉及有关接待事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函件、请柬和上级明传电报、密码电报等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涉及信息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涉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示报告类公文和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因不按报送渠道、不按规范程序报送影响公文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按请示3份、报告5份上报。市直有关单位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必须打印清楚,并附行文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的回复意见按5份上报,回复意见必须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模范遵守公文报送程序,带头纠正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等违反办文程序的问题。

  二、规范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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