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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2010-2011年度省级林果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合作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2010-2011年度省级林果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合作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林计字〔2010〕35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林业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省林果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和领跑作用,提高林果产业经营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0-2011年度河北省林果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合作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凡依法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林果企业(或企业集团)及林果合作组织,均可申报。主要经营范围:

  (一)种植业:林木种苗、用材林基地、名优果品基地、花卉、蚕桑、食用菌、中药材、野生植物人工栽培等。

  (二)加工业:果品加工、人造板、木(竹)浆造纸、木(竹)制品生产(家具、门窗、工艺品等)、野生动植物加工等。

  (三)流通业:林果产品贮藏销售、专业市场等。

  (四)林业多种经营及其它:野生动物驯养、森林旅游、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下经济、林产化工(活性炭、栲胶等)等。

  (五)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协会等。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龙头企业

  1.企业规模

  (1)种植业。用材林营林企业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果树、蚕桑种植企业自有基地1000亩以上,或示范带动基地5000亩以上;种苗、花卉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加工业。果品加工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带动果品基地1 万亩以上;人造板及木(竹)浆造纸生产企业总资产达到5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带动用材林基地3 万亩以上;木(竹)制品加工业总资产1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带动用材林基地5000亩以上。

  (3)流通业。果品贮藏销售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经销量5000吨以上,带动果品基地1万亩以上;果品、木材、人造板、野生动物皮毛等专业批发市场年营业额5亿元以上;花卉批发市场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4)林业多种经营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负债与效益。企业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无欠税、欠薪、欠社会保险金等。

  3.带动能力。对社会就业、农民增收具有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

  4.产品竞争力。企业品牌意识较强,产品有注册商标,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5.产品质量。生产经销的果品质量达到国家无公害标准,果品种植企业无使用国家禁用农药,果品加工企业产品须通过QS认证。

  (二)专业合作组织

  1.经营满1年以上,有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固定办公场所。

  2.专业合作社入会农户50户以上,经营面积500亩以上。

  3.协会入会会员人数500人以上,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或经营额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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