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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农〔2010〕28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充分发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在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林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林业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的管理,用好国家财政贴息政策,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

  二○一○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申请中央财政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沙区治理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县(区)域。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及省林业局直属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上报到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贷款计划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条 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提出全省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方案,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下达。在省下达计划前,对纳入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额度在河北林业网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

  第十一条 贷款计划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该表中的有关指标需符合国家林业局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三)项目简介(附件6)。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现状、建设内容、地点、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四)林业龙头企业项目需报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五)已经与金融机构接洽并经金融机构评估的项目可提供金融机构评估报告,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意向的项目可提供贷款意向书。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及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负责项目贷款落实及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确定本市、县应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对拟申报贴息资金的林业贷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经审计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贷款资金审核报告,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

  (三)由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附件4)。

  (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每个项目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贷款资金用途、利息支付情况等。

  (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说明。

  (六)由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关于核实项目贷款情况真实性的相关说明。

  对以前年度贷款余额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项目审计报告可不再提供。

  第十三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详细掌握本地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放贷情况,并负责对申请贴息资金的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有效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的相关材料。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负责到银行核实贷款的真实性。

  (三)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前,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公告。

  (四)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贴息资金发放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已核实的贷款贴息项目和林业部门提供的贴息资金发放计划发放贴息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贷款计划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设区市及直管县财政和林业部门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审核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防止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的情况发生。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为项目监管主体,要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并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留存不少于五年。林业项目贷款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贷款余额证明表及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和发放资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档管理,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付息凭证及贴息资金发放表等。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林业局于每年3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表》(附件5)。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财政贴息配套政策,所需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冀财农[2005]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 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4. 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
  5. 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表
  6. 项目简介(式样)(略)

  附件1: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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