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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危险性突出,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七)对在用和在建高层、地下建筑,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建设、人防等部门要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周密谋划部署,制定刚性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排查工作务必于3月12日前完成。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消防、建设、安监、文化、工商、人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挂牌督办。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对于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主动帮助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地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安监、消防、人防等部门要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相关部门领导包县(区)、县级部门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成果,建立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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