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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12日前)
  1.公安、建设、文化、工商、人防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人防行政许可文件等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
  2.在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填写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公安消防部门同时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三)集中整治阶段(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治为4月20日前,高层、地下建筑集中整治为7月31日前)
  各地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人防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整治工作措施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整治;对难以完成整改的,按程序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专项整治结束前的15天)
  1.全市各级要逐级组织检查验收,其中各县、区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该县、区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30%;市对各县、区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该县区、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20%。
  2.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抽查单位全部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7),并签字存档。
  3.逐级进行工作总结,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问责。
  五、整治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和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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