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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救助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从1500元/人.年调整为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从1200元/人.年调整为1500元/人.年。桂平市、平南县依此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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