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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0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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