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政发〔2009〕4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速度、非常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

  1.放宽首次购房和自住型购房的界定标准。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凡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

  2.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按20%计,最长年限延长至购房者退休后5年。允许符合条件的广西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3.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1套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住房的,可申请办理3人(购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北海市区户籍。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

  4.实施累进递增奖励。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经营性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给予累进递增奖励。1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竞得成交价减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税费后部分,下同)的1%;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2%;200亩以上(含200亩)、500亩以下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3%;500亩以上(含500亩)部分奖励竞得成交土地地方纯收益5%。奖励资金在用地单位按成交确认价全额上缴财政,且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兑现,分期开发的按预售许可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兑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