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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
(黑财农村〔2010〕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尽快实现“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千亿元”目标,督促各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迅速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重点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市县自查情况。应包括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公路占用耕地(临时、长期)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2、煤炭、石油企业占用耕地,未征用的采煤、采油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3、修建地下管道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4、修建机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5、各类高等院校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6、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7、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情况(越权减免、擅自调整税率、扩大减免范围),特别是改变用途后补征情况;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9、省重点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占用土地情况。
  1、财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各自掌握的批准占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实际占地结构、实际征税面积的情况;
  2、有无应征未征面积、批非占耕面积、批少占多面积、未批先占面积,以及在计税面积中是否包括本地区《实施细则》中所增列应税项目计税面积的情况。
  (三)征收管理情况。
  1、有无虚报、误报计征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入库税额、退库税额的情况;
  2、有无应加征而未加征、应罚未罚的情况;
  3、税率标准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税率标准,有无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
  (四)减免缓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减免管理权限审批减免项目,有无擅自或越权减、缓、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2、有无应减免未减免和错征的情况;
  3、有无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的情况;
  4、是否存在享受税收减免的占地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能否及时发现并补缴税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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