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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9〕7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买普通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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