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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协调高、中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管理和监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参与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牵头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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