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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增加的职责。

  1.省人民政府公布交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事项。

  2.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3.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三)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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