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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2010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提高我区农牧民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区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油菜、葵花、马铃薯六种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
  2010年全区农业保险补贴依然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元,葵花每亩25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220元,大豆每亩200元,油菜每亩170元。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四)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玉米为9%,小麦为7%,大豆、油菜、葵花为7.5%,马铃薯为6%。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
  从2010年开始,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葵花种植保险和奶牛保险,根据财政状况和种养业规模,将盟市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承担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承担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承担5%。
  种植业保险。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种植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4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
  对马铃薯保险保费自治区财政补贴60%,盟市和旗县财政补贴3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如马铃薯保险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市、旗县协调配合、健全机构、积累经验,2010年各家保险机构在全区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不变。
  从2010年起,对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本着责任明确、促进发展、业绩优先、种养尽可能结合的原则,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区域划分,明确落实到一家农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以增强各农业保险机构推进奶牛、能繁母猪保险的责任意识。在划分奶牛、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处理好新老保单和新老公司业务的相互衔接问题,维护好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具体划分结果见附件3)。
  (七)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各保险公司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不得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核算,在出现大灾超赔时惜赔甚至拒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保险公司可理赔国家补贴之外的差额部分(今年只在部分旗县试点)。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区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为农牧民办的实事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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