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卫发[2010]9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定期进行评查,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推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说理制度,加强卫生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违法案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卫生违法案件。省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