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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文物〔2010〕85号)


各市文化局、文物局:
  2009年12月,省文物局与省公安厅联合部署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下发了《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济南、淄博、枣庄、潍坊、济宁、聊城6个市为打击重点地区。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文物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加大了对文物单位的执法巡查和检查力度,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使多起文物犯罪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营造了良好的文物安全环境。
  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破案和追逃攻坚阶段(2010年1月11日至6月20日)的关键时期,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文物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要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为案件侦破提供文物专业知识、现场勘查鉴定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形成打击文物犯罪长效机制,推动专项行动更加深入、扎实开展。
  二、要加强对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破获的每起文物犯罪案件都要随时上报。省文物局将通过编发简报、下发通报等形式宣传各地的工作经验、成绩。
  三、破案和追逃攻坚阶段结束后,各地要于7月1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将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一批在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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