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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对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对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鲁文物〔2010〕86号)


各市文化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和安全责任制,全面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我局于2010年1月25日印发了《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试行)》(鲁文物〔2010〕21号)。自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职责,较好的完成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情况。一季度,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现场巡查、检查及其他方式,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实施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共计5118次。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15次,一级风险单位616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414次,其他文物收藏单位873次。共发现安全隐患114次,责令整改114次。其中,潍坊市除青州市文物局以外,市文化局与其他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开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上报信息不及时、不全面;还有个别市巡查次数较少,甚至存在未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检查的现象。
  在省文物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大部分文物行政部门都能按照《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了检查工作的扎实有效。但是,东营、德州、滨州等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未按照我局通知要求上报自查情况;已上报检查情况的文物行政部门中,除青岛市文物局和淄博市文物局以外,其他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没有与公安机关联合上报。在省文物局与省公安厅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共抽查青岛、济宁、泰安、临沂等4个市的各类文物单位30余处。通过检查发现,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认真开展了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较好的完成了此项工作任务,文物消防安全形势总体较好。其中,青岛迎宾馆重新修订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订了领导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演练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会议分析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以表格形式细化各项检查巡查,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记录在册,大大提高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济宁市博物馆按照要求,将中央控制室监控设备的线路进行了分类、整理和捆扎,设立了消防通道,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值班记录,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曲阜市文物局建立了专职消防队,配备了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提高了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泰山景区管委会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工负责”和“一岗双责”的捆绑式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成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强了日常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个别单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过于原则、岗位职责不明确等现象。其中,济宁市嘉祥县曾庙、青岛市即墨县衙等个别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此次检查中,检查组共提出整改意见55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并在检查结束后下发了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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