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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0]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一盘棋”格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流动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内在需求。流动人口的大量涌现,不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带来了巨大挑战。当前,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时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既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决定》将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强调必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统一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决定》下发以来,我区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布局出发,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和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格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以及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保障、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寻找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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