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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6)其他

  实施健康体检,应视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而定,但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提出的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工作相互衔接。

  (四)其他补偿

  1.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农牧民除享受常规住院补偿外,还可享受新农合统筹基金给予的大病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属于大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总体情况,采取住院可补偿医疗费用中未予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一次性补偿,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补偿不超过当地规定住院补偿封顶线,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应得部分。

  (3)补偿方式。参合农牧民住院终结,持《新农合证》、户口薄(或身份证)、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统一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大病补偿申请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应开展即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2.新生儿补偿

  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3.二次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率(不含风险基金)预计在20%以上的,可对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已发生住院补偿的参合农牧民实行二次补偿。

  (1)补偿范围。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发生住院补偿但累计住院补偿费用尚未达到规定封顶线的参合农牧民(重大慢性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除外),均属二次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补偿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补偿。具体为,参合农牧民第二次补偿应补金额=参合农牧民第一次住院时应补偿的费用×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结余总额÷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补偿总额。

  (3)补偿规定。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第二次补偿费用与原来已得到补偿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封顶线;多次住院已获得补偿的参合农牧民,二次补偿时只按照第一次住院可补偿费用计算;对享受保底补偿的,若第二次补偿已超过原最低补偿标准,按第二次补偿金额减去已发的最低补偿额进行补偿。二次补偿的比例视资金结余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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