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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非住院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证》(由统筹地区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①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②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1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6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③补偿方式: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④家庭账户补偿模式按现行政策执行。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①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②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③确诊程序:患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④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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