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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各统筹地区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

  八、补偿设置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各统筹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

  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其他

  (1)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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