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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勘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依法责令违法违规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依法履行稽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一)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涂改有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阻碍稽查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封存有关证据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报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证材料)。稽查报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发现的其他情况)、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稽查报告批转给下级相关部门后,应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转由下级相关部门立案稽查的案件线索,原则上要求在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对于稽查报告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应将督办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的线索、立案材料、取证材料、凭证、稽查报告、督办结果等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条 对被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办理。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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