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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严格立案稽查审批制度。对日常行政监管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研究分析认为需要稽查处理的,应将其列为稽查案件线索并提出立案申请,立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立案并组织实施稽查。
  第六条 根据稽查案件线索来源和有关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案件稽查采取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对省、部领导批示、批转要求稽查的案件线索,由省厅立案并组织厅有关处室(单位)和有关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实施稽查;
  (二)对省厅受理或发现且涉及市(州)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线索,由省厅立案并组织厅有关处室(单位)实施稽查;
  (三)市(州)、县(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或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上述部门立案并组织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又不适宜本级稽查的案件线索,可申请上级相关部门立案稽查。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处理的原则。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应采取集体研判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十条 开展稽查工作前,应分析案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稽查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与其沟通协调,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商请有关部门参加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稽查工作,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第十一条 开展稽查工作应当全面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等,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约谈被稽查对象,召集或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向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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