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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财政融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防范财政风险,确保融资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融资的任务。财政融资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为完成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任务,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围绕落实市政府决策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努力完成财政融资任务。
  二、财政融资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财政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融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资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融资日常工作。
  三、财政融资工作责任分工。市融资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工作会议制度,研究财政融资计划、项目、规模、期限、利率、使用及还贷等重大问题,加强对融资工作的管理。市融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按各自职能完成相关任务。(一)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建立和及时调整重点建设项目库,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于当年第四季度前向市融资办提供下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建设等完整的审批文件及下一年度分项目、分期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市融资办根据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任务、当年财力及项目前期资料,编制融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提交市融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市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任务,并据此编制与执行年度财政债务预算。(四)各融资机构按照市融资领导小组下达的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洽谈办理财政融资合作事宜,完成融资任务。(五)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程进度计量等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完善资金拨付手续,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六)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手续按规定时限拨付资金,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进行贷后监管。
  四、财政融资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财政融资资金是为弥补财政预算资金不足,以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机构为主体,通过向银行贷款取得的,由财政负责偿还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融资资金作为政府当年财力的组成部分,纳入债务预算,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一)财政融资资金严格依据“按基建程序、按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的原则使用。(二)财政融资建设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大宗器材购置等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三)财政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监督。(四)财政融资建设项目实行派驻财政监督员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按照财政监督相关制度积极给予配合,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支出明细资料及设计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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