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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做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近年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边清边欠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创新举措,建章立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长效机制

  (一)纳入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2010年起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将予以考核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恶性事件或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市今年要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尤其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全部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前30日内,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1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报当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备案;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决拖欠问题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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