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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2010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2010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0〕40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10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课程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新课程实施要求,继续做好本地区实施新课程方案和使用新教材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研队伍建设,加强对课程改革的科学研究和业务指导,深化教学改革,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课程领导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三、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提出的“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的要求,继续探索并实践本市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做好《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试行工作,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教学评价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要求执行。小学一至三年级不得进行全学区、全区县范围的任何形式的学科统考统测(包括学业质量监测);四至八年级不得进行全区县范围的学科统考统测,区县若要进行学业质量监测,每学年不超过1次,且只能随机抽样监测,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30%。严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联考或月考。

  学校内部的过程管理性考试应严格按照我委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规定实施,并由所属区县严格加以规范和科学指导。小学阶段不进行期中考试或考查,学生学业评价实行等第制。小学一、二年级进行期末考查(一年级不得进行书面考查);三、四、五年级期末考试仅限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其它学科只进行考查,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初中除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可举行期中、期末考试以外,其他学科只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学科采用开卷形式(或以开卷、闭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查;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学科应加强动手实验能力考查;信息科技、劳动技术、体育与健身、艺术、音乐、美术学科只进行操作、应用和实践性的考查。

  四、各中小学要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把“两纲”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大力开展“温馨教室”建设,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和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中学生时事政策教育。每周保证1小时用于对学生进行时事政策和相关的专题教育,可利用晨会或午会、校班会等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小学也要开展内容适宜的时事政策和相关的专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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