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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使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保健机构要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中医医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在重大疾病预测预防、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托老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八)加大重点中医药专(学)科建设力度。扶持和培育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中医药专(学)科,努力建成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中医药专(学)科,形成专业门类齐全、层次分布合理、服务优势明显、规模效益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中医药专(学)科群体。

  (九)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有条件的医院要加强中药制剂室建设,努力建成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室,积极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的中药制剂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委托加工或调剂使用。

  (十)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年推广若干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乡村、进社区,努力使全省乡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更多的专业人员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办法,及时统计、监测和通报中医药特色指标情况,促进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突出中医药特色。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强化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药院校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学科和专业设置,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创建中医药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鼓励中等中医药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中医药中等职业教育。加大中医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中医药院校与医药机构合作,共建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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