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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的重要反映,具有不易调和、情况复杂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珍惜土地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不断增加,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的矛盾趋于复杂,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成为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员需依法进行组建和充实,仲裁设施建设滞后,仲裁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对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有效化解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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