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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地震灾区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地震灾区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环规发【2010】8号)


陇南市、甘南州环保局,文县、武都区、西河县、两当县、成县、徽县、康县、舟曲县环保局:
  为加强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结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现对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2009年11月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下达了《中央财政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通知》(甘财建〔2009〕327号),对灾区2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补助1亿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0号)文件要求,我厅近期将对以重灾县环保局牵头实施的项目进行建设方案审查,请陇南市、甘南州环保局组织辖区内相关环保局于5月15日前将以县为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方案”上报省环保厅,我厅将择期进行审查。
  2、为争取省级财政第二批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请陇南市、甘南州环保局组织辖区内8个重灾县环保局依据《汶川地震灾后甘肃省生态修复规划》,上报生态修复或水源地保护项目。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建设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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