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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0〕272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游戏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软件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游戏软件提供给网络营运商使用,不转让著作权,软件企业从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包括软件授权金、软件游戏营运收入分成等)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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