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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做好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组织开展救灾资金、物资的清理、自查工作

  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应急办、水利(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我市发生灾害以来本部门、本单位在2010年3月31日前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将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使用情况统一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数据认真审核把关,防止重复和遗漏,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本地收到的捐赠资金、物资及其使用情况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

  使用救灾资金的各部门、单位要抓紧时间对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中央、省、市、区(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受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的重点是: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救灾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救灾资金的情况;救灾资金账目是否完整齐全;应发放给灾民的救灾资金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否有拖延和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的情况等。自查情况在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同级审计部门。

  三、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

  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要实行跟踪审计,提前安排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追踪调查。要主动与政府应急办、水利(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联系,摸清资金与款物总体情况,重点查清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审计机关要严格审计执法,从严查处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要认真研究制定审计方案,抓好审计实施,参审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及时将审计情况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接受捐赠的救灾款物的审计结果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附件:
全市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市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的审计监督,确保各项救灾资金、物资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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