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第四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定;水质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域方案》规定的水质目标值,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选取主要水污染物溶解氧、氨氮、挥发酚、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5项指标作为考核项目。
第五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例行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每2个月监测1次,分别于监测当月的1-5日进行。同时,每年不定期对水质监测断面监测2次,全年共监测8次。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2个月通报一次各县(市、区)地表水跨界断面的水质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改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
第八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包括国、省、市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和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