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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45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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