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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逐步调整优化分配结构,使企业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需要。

  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出资人审核、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调控指导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自治区每年根据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宏观预期目标,综合考虑自治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发布自治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预警线和下线。企业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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